【资料图】
运营单位(产权人)违规处理
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运营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二)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三)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四)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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