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价分手费”“百亿离婚案”,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引发市场热议,导致股价下跌的现象屡见不鲜。
今年以来,至少有包括彤程新材、昆仑万维、卓胜微、三六零等在内的8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官宣其大股东因离婚所致股权分割。而在公告发布当晚,诸多投资人即心生焦虑并纷纷讨论,次日所涉个股股价往往大跳水。更有甚者,上市公司创始人在宣布离婚并转让股权后的不到2个月,即因涉嫌操纵证券等被刑事拘留。
“绕道减持”,这是投资者和市场人士面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股份分割的普遍担忧。对此,证监会7月28日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专家充分肯定了这一发声在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上的重要作用,同时建议差异化对待“真离婚”和“假离婚”。对于“假离婚”,继续将离婚双方视为一致行动人,并严格执行与股权分割前相同的减持规定;对于“真离婚”,则提议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按照既有规定合规减持。
上市公司离婚分割股权 “天价分手费”屡见不鲜
7月28日,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权,质疑相关行为涉嫌“绕道减持”的现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股份减持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证监会这一发声背后,是近年来A股市场频频出现的“天价离婚案”及其导致的广泛市场关注。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截至7月29日,仅仅今年以来因离婚股份分割或分割后所致减持而发布公告的上市公司即多达至少8家,包括彤程新材、昆仑万维、卓胜微、科信技术、三六零、回天新材、富邦股份、赛腾股份。而其为市场热议点则较为多样,离婚股权分割、“要票不要权”、减持后收关注函,更有甚者创始人在离婚转让股权不到2个月即因涉嫌操纵证券等被刑事拘留。
年内因离婚股权分割本身而最受市场关注的当属三六零。4月4日,三六零公告称,实控人周鸿祎与妻子胡欢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周鸿祎拟将名下6.25%的股份分割至胡欢名下。按照三六零当日收盘价计算,周鸿祎因离婚转出的股份市值接近90亿元。当晚。“天价分手费”“离婚式减持”引发广泛讨论。次日开盘三六零股价大跳水,截至收盘市值蒸发近80亿元。
女方离婚“要票不要权”的典型例子是卓胜微。根据卓胜微6月20日公告,实控人唐壮与妻子易戈兵经好友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唐壮将其持有的7.67%卓胜微股份转至易戈兵名下,转让后,唐壮所持股份仅剩1.53%,降至5%的上市公司信披披线以下。而易戈兵则“要票不要权”,将所持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权委托唐壮行使。按照公告当日计算,转让股份市值约34亿元。
离婚后前妻减持而致上市公司被监管点名的代表是昆仑万维。早在2016年,昆仑万维创始人周亚辉即与彼时妻子李琼离婚,离婚时,李琼分得26.43%的昆仑万维股权,按照当时股价计算市值超70亿元。今年6月20日,李琼开启减持模式,当日宣布减持3.00%,此后的一个月内又三次发布减持公告,分别减持1.25%、2.12%和3.00%。这意味着,30天内周亚辉前妻合计公告减持9.37%,而截至7月29日,昆仑万维股价较首次公告李琼减持当日的收盘价,已经跌去42.61%。
而在李琼6月20日首次公告减持时,昆仑万维称其减持原因为“将其减持股份税后所得的50%以上出借给公司,借款年利率为2.5%,期限三年。”该公告发出后5日,昆仑万维即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此后的7月26日,李琼第四次减持的6天后,深交所再度向昆仑万维开出关注函,要求就减持情况进行说明。
更易引发猜测的是回天新材,其创始人在官宣离婚并将半数股份转让于妻子之后的不到2个月,即被刑事拘留。根据回天新材1月31日晚间公告,其创始人章锋刚与妻子完成离婚及财产分割,章锋刚将自己所持股权的一半——7.48%股份转让于妻子。然而3月17日晚间回天新材再次公告称,创始人章锋刚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尽管尚无公开信息显示离婚股权分割与创始人被刑事拘留之间的关系,但仍有不少市场人士就此展开联想式热议。
“离婚式减持”还能继续吗?专家建议差异化对待真假离婚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而引发市场广泛讨论与投资者担忧的主要原因包括两点:一是担心离婚是假、减持为真,离婚是为了达到变相减持的目的,以便在股价高峰抛售套现;二是担忧重要股东大比例减持本身带来的股价波动。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针对不得通过离婚等规避减持的原因,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告诉记者,按照证券法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就会产生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大宗持股及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责任、持股30%的股东继续增持时要承担的公开要约义务等,2019年新修的证券法进一步授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就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监高等减持股份进行具体规制,此时的持股是指“实际持有”,包括自己持有或以他人的名义持有股份,发达市场上对应的概念是“beneficial ownership”即实益持有。在实际持有的规制原则下,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以各种方式“化整为零”,意图规避减持限制,而应该按照识别实际持有的原则,加总计算通过各种形式实际持有的股份,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介绍,离婚之所以能够成为个别上市公司“绕道减持”途径的关键在于,婚姻关系之下夫妻双方为一致行动人,二者所持股份需合并计算;离婚后,理论上则不再是一致行动人,可以各自独立处理所持股份。
夫妻双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后,可以在减持上享受诸多便利。首先,一方持股降至5%以下,后续减持不再需要信息披露;其次,因离婚而受让股权一方往往被视为弱者,如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减持相对更易被接受,上市公司披露其减持信息带来的股价冲击相对较小;再者,离婚后二人即使同时减持,可以在看似合规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之下2倍的减持速度进行减持。
而离婚又分为因为感情破裂等导致的“真离婚”和为“绕道减持”而产生的“假离婚”。在李有星看来,“假离婚”之下如果继续将夫妻双方视为一致行动人,严格限制双方减持,有助于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对于“真离婚”则需要更为包容,尤其是允许不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对弱势一方合理合规减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同样为证监会发声点赞,同时建议差异化对待“真离婚”和“假离婚”,在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与当事人财产处置权中保持平衡。
刘俊海提到,一方面,建立在恶意“绕道减持”基础之上的“假离婚”,损害投资者利益,理应对其严厉打击,严格限制离婚后双方的减持行为,这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自由处置包括股份在内的私有财产,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确因感情破裂等导致的“真离婚”,则不应让《证券法》凌驾于《民法典》之上,而要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在合法合规基础上进行减持以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
“如果女方确因夫妻关系破裂,尤其是成为婚姻关系受害者而离婚,且其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要职,如果过度将其所持股份与前夫捆绑而禁止减持,则不利于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刘俊海直言。
他同时提到,倘若严重限制或剥夺真正有减持需求的离婚配偶的权利,除了误伤董监高、控股股东配偶,同时也会影响未来一代企业家的投资信心。
刘俊海认为,一方面,要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处置股权、股票在内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实现大股东、董监高、家庭内部关系和谐,与外部资本市场环境中投资者关系和谐的并重,做到“内安外顺”。不能因为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就牺牲离婚关系中弱者的权利,不能跑偏和极端,而应追求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设计。特别是在当前市场信心不足的情况下,一定要把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护离婚关系中合法离婚配偶的财产权益有效结合。
对于“真离婚”之下的减持,刘俊海建议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将减持建立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
刘俊海认为,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绕道减持”问题,需要寻找根本之策,实现《证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司法》的无缝衔接、良性互动和同频共振。
对此,他建议证监会举办听证会,邀请证券法、公司法、民法领域的专家,群策群力,共同找到一条既能保护夫妻离婚以后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使,也能让公众投资者,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之下,权益不受不必要侵害的可行之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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